昆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昆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昆明市物业管理企业、行业专业人士依法自愿组成的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昆明市民政局批准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同行业之间的交流,培育发展物业管理市场,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推动行业整体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昆明市护国路78号。
第二章 本会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宣传本行业的政策法规,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推进本行业的发展,向政府反映本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作用;
(二)了解掌握物业管理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研、研讨,解决行业中出现的新问题;
(三)为会员企业的发展和经营提供相应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提供管理业务咨询,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促进技术交流,举办各种业务培训和进行行业内的人才交流,编辑行业相关刊物及法律法规汇编等;
(四)按《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及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配合政府部门、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解聘工作;
(五)在行业内开展示范项目评审、企业竞赛和员工评优工作,协助政府部门抓好行业诚信管理工作;
(六)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形成物业管理正常健康的舆论导向,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结合制。单位会员是从事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的企业;个人会员是从事本行业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章程并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关企业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员。
第九条 单位会员入会,除填写《入会申请表》外,还应报送企业《营业执照》和《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复印件;个人会员入会,除填写《入会申请表》外,还应附有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经本会审查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会员均有资格申请成为本会的理事或副会长;
(三)对本会活动的开展享有知情、监督、表决权;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和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交办的工作;
(三)参加本会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宜;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五)按期向本会交纳会费和相关费用;
(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以本会的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违法乱纪。一经查实,即予除名。同时,其会员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违规会员本人自己承担。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对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受到刑事处罚者,经理事会表决,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其权责是:
(一)审议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审议确定或罢免本会副会长、理事,向理事会提议罢免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决定本会改选、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决定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由理事、副会长、会长和秘书长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物管工作三年以上,在本行业业务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三)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 理事、副会长可由会员自荐或推荐,并由会员大会审议确定产生;会长在副会长中提名并竞选的方式选举产生;秘书长由理事会选择聘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理事会可罢免会长、秘书长和提名罢免理事和副会长,罢免理事和副会长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提议罢免理事和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决定协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置;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提议协会改选、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章 会 长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会长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七章 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一)依据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日常工作的开展;
(二)协调协会属下各部门的工作;
(三)提名和决定秘书处的人员配置及薪酬发放;
(四)按理事会的要求,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八章 部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部门成员由理事会成员或由理事会聘请的专职人员来担任,采取推荐和秘书处审批的方式加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 部门领导由部门人员推荐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部门的工作开展受协会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部门不得私设帐号和私收费用。部门的收入必须进入协会帐户,部门的支出由协会审批开支。
第九章 换届改选
第二十九条 任届到期,由秘书长主持协会的换届改选工作。
第三十条 换届改选事项及程序:
(一)由秘书长草拟本届工作总结,提交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审议;
(二)召开理事会研究、讨论和通过改选工作计划;
(三)协会下一届理事会成员,以本届理事会成员为基础,本届理事会成员均可成为下一届理事会成员的候选人;
(四)由协会秘书处向本届理事会成员发放《理事、副会长任职征求意见表》,征求是否愿意再担任协会领导职务的意见。其中,理事和副会长均可提出担任原职务或更高职务的要求;
(五)根据理事会成员各自的意愿要求,初步排出协会理事、副会长候选人的名单;
(六)除上述候选人外,秘书处还同时向协会各会员单位发出通知,由各会员单位向协会推荐理事、副会长候选人。各企业推选时,可以自荐,也可推荐其它的单位或人员;
(七)在汇总上述两个方面候选人的资料后,由秘书处排列出理事会理事和副会长任职名单草案,下发会员单位征求意见;
(八)对自愿不再担任协会领导的本届理事会成员,由协会向其发放“荣誉证书”,以铭记他们对协会作出的贡献;
(九)理事、副会长人选确定后,由秘书处召开理事会议,在理事、副会长中推选会长候选人,会长候选人不得少于3人,以得票最多者当选。竞选时,若出现票数相等的情况,则重新对相等票再次进行投票公决。
(十)会长人选确定后,由理事会推选确定秘书长。
(十一)理事会全体成员的名单确定后,召开会员大会进行任届工作总结,公布下届理事会成员名单,完成换届改选和换届移交工作。
(十二)本届理事会工作结束,下一届理事会接手开展工作。
(十三)新一届理事会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并进行协会属下部门的改选工作。
第十章 本会经费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会费;
(二)理事、副会长、会长的会费;
(三)政府部门的资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
第三十二条 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每年会费为100元;
(二)单位会员,每年会费为1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会费为4500元;
(四)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为8000元;
(五)会长单位,每年会费为11000元;
(六)为方便会员单位交纳会费帐务管理,可根据上述会费标准,按自愿的原则,会员单位可提前交纳任届期应缴会费。
第三十三条 会费用途
会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办公用房租赁、购置办公用品、聘用人员工资、支持片区活动、日常开支、活动经费、接待、协会发展等。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单独设立银行帐户和建立独立的帐目,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严格执行本章程财务管理规定,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开支审批权限
(一)10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
(二)10000—50000元由会长审批;
(三)50000元以上由理事会审定;
(四)严禁划整为零审批使用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有关审计部门对协会财务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须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成员组成清算小组,清理债务,处理善后。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可在理事会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