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昆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Kunming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 KPMA)。
第二条 昆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昆明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为:昆明市物业管理行业党委。本会接受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昆明市呈贡区实力心城9栋3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本会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宣传本行业的政策法规,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推进本行业的发展,向政府反映本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作用;
(二)了解掌握物业管理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研、研讨,解决行业中出现的新问题;
(三)为会员企业的发展和经营提供相应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提供管理业务咨询,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促进技术交流,举办各种业务培训和进行行业内的人才交流,编辑行业相关刊物及法律法规汇编等;
(四)按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配合政府部门、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解聘工作;
(五)在行业内开展示范项目评审、企业竞赛和员工评优工作,协助政府部门抓好行业诚信管理工作;
(六)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形成物业管理正常健康的舆论导向,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七)开展物业服务行业满意调查,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综合测评。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须经批准、授权、委托或备案后开展的事项,依法依规经批准、授权、委托或备案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其权责是:
(一)审议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审议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决定本会改选、终止等重大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应当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研究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报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 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誊;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授权、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 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 理事任期相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的会费标准为:
(一)单位会员,每年会费为1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会费为45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为8000元;
(四)会长单位,每年会费为11000元;
(五)为方便会员单位交纳会费帐务管理,可根据上述会费标准,按自愿的原则,会员单位可提前交纳任届期应缴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 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党建工作机构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5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