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昆建通[2010]505号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业主信息资料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三个开发(度假)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
为依法保护业主隐私,防止业主信息资料泄露,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加强业主信息档案资料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有效的业主信息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信息档案资料包括,业主住所房号、家庭成员情况、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以企业负责人、分管部门经理和档案管理员组成的三级管理体系,明确其责任范围。同时,应以物业项目为对象,对业主信息档案资料实行专人管理;制订严格的收集、归档、查阅、外借或复制制度;负责业主档案管理的专员须经专业化培训,具备档案管理知识;企业应与业主档案资料管理相关人员约定其保密事宜,明确业主信息档案资料外泄的相关责任。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与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银行、专业服务公司、信息软件公司等签订合作合同(或协议)时,应严格约定业主档案资料保密条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防止业主信息档案资料外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销售房屋过程中收集涉及业主信息档案资料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外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业主入住时收集的、房地产开发商移交的、业主委员会移交的等涉及业主个人信息的相关档案资料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外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使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过程中,要做好业主信息档案资料的保密工作,严防泄露。要选择信誉好,保密性强的企业的信息软件,对业主档案资料进行管理,包括向业主(客户)群发短信的软件等。对业主信息档案资料要进行加密处理,防止他人复制或拷贝。
五、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针对物业销售过程、入住管理、物业资料移交、档案管理不严格的现象,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发现有业主个人信息资档案资料外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以业主信息档案资料保管不善,造成业主信息资料档案外泄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物业管理资质审查不合格,或取消物业服务企业参加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的评选资格;因档案管理人员的疏忽和过失导致业主信息档案资料泄露,对其档案管理人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行业内一切个人荣誉的评选资格。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业主信息 管理 通知
抄 送: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