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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昆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发布于:2010-10-29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2号公告)及昆明市住宅建筑经济指标,结合本市实际,对首期每平方米(建设面积,下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调整,调准数额通知如下:

        一、多层住宅以及低层住宅、别墅、小区内非住宅:首期每平方米交存住宅专项资金数额为66元。

        二、高层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首期每平方米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90元。

        三、凡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应出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四、凡属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县新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按本通知执行,其它县(市)区参照执行。

       此标准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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