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2号公告)及昆明市住宅建筑经济指标,结合本市实际,对首期每平方米(建设面积,下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调整,调准数额通知如下:
一、多层住宅以及低层住宅、别墅、小区内非住宅:首期每平方米交存住宅专项资金数额为66元。
二、高层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首期每平方米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90元。
三、凡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应出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四、凡属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县新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按本通知执行,其它县(市)区参照执行。
此标准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