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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查看次数:1565  发布于:2010-8-6

     

     
     
     
    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昆发改审批办〔200947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发改局:
    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根据《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昆政发〔20079号)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依照定价程序我委对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的调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同意,现将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见附表)
    (一)城(镇)居民10/.月;流动人口2.5/.月。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月或180/吨。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
    1日产垃圾量1吨(含1吨)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吨。
    2.日产垃圾量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生量:
    1)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每月30元;
    2)日产垃圾量0.005-0.01吨(含0.01吨),每月60元;
    3)日产垃圾量0.01-0.05吨(含0.05吨),每月120元;
    4)日产垃圾量0.05-0.99吨(含0.99吨),每月180元。
    3.商铺0.75/.平方米;餐饮业1.5/.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
    4.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90/吨。自清自运的车辆必须符合《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垃圾处置场(填埋)的处置费收费标准60/吨。焚烧发电厂的处置费收费标准90/吨。
    6.粪便属于生活垃圾,粪便清掏清运处置费180/吨。
    7.建筑垃圾(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150/吨。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程序申报另行制定。
    二、收费范围和收费方式
    (一)收费范围
    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标准执行范围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新区(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主城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城市(镇)居民(含流动人口)。
    (二)收费方式
    1.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部门受权环卫企业按标准对垃圾产生者征收。其中:
    1)居民(含流动人口)按户或人征收;
    2)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人或垃圾产生量征收;
    3)商铺、餐饮按面积征收,也可按垃圾产生的重量征收;
    4)单位、城(镇)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的建筑垃圾按重量征收(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2.垃圾处置费由垃圾处置场(厂)向垃圾收集企业或垃圾产生者按标准征收。
    3.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城市垃圾处理费可以由环卫企业直接收取,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收取;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住宅小区和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实施服务的环卫企业直接收取,也可以由环卫企业委托的单位收取。被委托的单位可以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总额中提取不超过3%的手续费。
    三、对低收入群体优惠政策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执行现行标准即按5/.月交纳。 
    、本收费标准自200961日起执行。昆发改价格〔2007232号文件同时废止。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办公室
    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生活垃圾 标准 调整 通知
     抄送:省发改委,省建设厅。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
    办公厅,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办公室      2009520
    校对 葛琳                            共印 100
     

    收费项目
    收费对象
    计量单位
    说明
    收费标准
    (清运、处置费各占50%)
    备注
    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
    居民住户
    /.
     
    10.00
     
    /.
    流动人口
    2.50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
    /.
     
    1.50
    收缴双方协商,两者选一,不得重复
    /
     
    180.00
    生产经营垃圾处理服务费
    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
    /
    1.按垃圾量
    180.00
     
    /.
    2.日产垃圾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量计
     
     
    1)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
    30.00
     
    2)日产垃圾量0.0050.01吨(含0.01吨)
    60.00
     
    3)日产垃圾量0.01吨至0.05吨(含0.05吨)
    120.00
     
    4)日产垃圾量0.05吨至0.99吨(含0.99吨)
    180.00
     
    /.m2
    3.商铺
    0.75
    产权面积
    /.m2
    4.餐饮业
    1.50
    产权面积
    /
    5.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的单位
    120.00
     
    /
    6.垃圾自清自运至发电厂
    处置的单位
    90.00
    自清自运的车辆必须符合《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7.垃圾处置填埋场的处置费
    60.00
     
    /
    8.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处置费
    90.00
     
    /
    9.粪便
    180.00
     
    建筑垃圾处理服务费
    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单位、居民
    /
    单位、居民改建、扩建或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物、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150.00
    建筑工程类建筑垃圾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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