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昆发改审批办〔2009〕47号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发改局:
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根据《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昆政发〔2007〕9号)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依照定价程序我委对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的调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同意,现将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见附表)
(一)城(镇)居民10元/户.月;流动人口2.5元/人.月。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人.月或180元/吨。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
1.日产垃圾量1吨(含1吨)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吨。
2.日产垃圾量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生量:
(1)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每月30元;
(2)日产垃圾量0.005-0.01吨(含0.01吨),每月60元;
(3)日产垃圾量0.01-0.05吨(含0.05吨),每月120元;
(4)日产垃圾量0.05-0.99吨(含0.99吨),每月180元。
3.商铺0.75元/月.平方米;餐饮业1.5元/月.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
4.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90元/吨。自清自运的车辆必须符合《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垃圾处置场(填埋)的处置费收费标准60元/吨。焚烧发电厂的处置费收费标准90元/吨。
6.粪便属于生活垃圾,粪便清掏清运处置费180元/吨。
7.建筑垃圾(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150元/吨。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程序申报另行制定。
二、收费范围和收费方式
(一)收费范围
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标准执行范围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新区(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主城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城市(镇)居民(含流动人口)。
(二)收费方式
1.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部门受权环卫企业按标准对垃圾产生者征收。其中:
(1)居民(含流动人口)按户或人征收;
(2)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人或垃圾产生量征收;
(3)商铺、餐饮按面积征收,也可按垃圾产生的重量征收;
(4)单位、城(镇)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的建筑垃圾按重量征收(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2.垃圾处置费由垃圾处置场(厂)向垃圾收集企业或垃圾产生者按标准征收。
3.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城市垃圾处理费可以由环卫企业直接收取,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收取;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住宅小区和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实施服务的环卫企业直接收取,也可以由环卫企业委托的单位收取。被委托的单位可以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总额中提取不超过3%的手续费。
三、对低收入群体优惠政策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执行现行标准即按5元/户.月交纳。
四、本收费标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昆发改价格〔2007〕232号文件同时废止。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抄送:省发改委,省建设厅。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
办公厅,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办公室 2009年5月20日印
校对 葛琳琍 共印 100份
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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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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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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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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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清运、处置费各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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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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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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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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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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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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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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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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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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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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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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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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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双方协商,两者选一,不得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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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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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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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垃圾处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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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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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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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垃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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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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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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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产垃圾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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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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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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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产垃圾量0.005至0.01吨(含0.01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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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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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产垃圾量0.01吨至0.05吨(含0.0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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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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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产垃圾量0.05吨至0.99吨(含0.99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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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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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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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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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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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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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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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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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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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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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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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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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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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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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垃圾自清自运至发电厂
处置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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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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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清自运的车辆必须符合《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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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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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垃圾处置填埋场的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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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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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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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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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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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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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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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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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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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单位、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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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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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居民改建、扩建或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物、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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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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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类建筑垃圾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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